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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维护村级换届选举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2-11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力维护村级正常选举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县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都必须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秩序,不得扰乱、破坏选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扰乱、破坏选举行为:

1、在选举中带头起哄的、闹事的;2、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抢夺话筒、打砸会场设施的;3、利用非法宗教、宗派、帮派势力、家族势力干扰选举正常进行的;4、伪造选举文件、选民证的;5、围攻、谩骂、殴打选举工作人员,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6、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7、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8、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9、有其他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五、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打击扰乱、破坏选举的行为。对扰乱、破坏选举,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的,免于处罚;对故意扰乱、破坏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坚决维护农村换届选举期间的社会稳定,坚决依法打击黑恶犯罪和各类霸痞犯罪,合力维护换届选举秩序。


桓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桓台县公安局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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