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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08-03信息来源: 桓台政务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节 选)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党总支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节 选)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节 选)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国务院信访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制度的意见(节选)

中办发〔2004〕17号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 (节选)

农经发〔2013〕6号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二、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

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等

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

监督工作的意见》(节选)

民发〔2012〕162号

 

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届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可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也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补选。新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机构任期届满时止。

村务监督机构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其成员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有权了解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村务监督机构依法依章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村务监督机构不得随意干预村“两委”的日常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集体经济活动和集体财务往来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当年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应当在选举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节选)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财会从业资格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情况;

(六)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节选)

 

第七条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 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其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淄博市村级事务五个代理办法(节选)

淄组发〔2012〕27号

村级集体资金代理指导办法

第三条  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资金代理协议书,统一委托所在镇、街道代理管理。

第四条  镇、街道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各村的集体资金,由镇、街道代理中心受各村委托统一管理。

第五条  镇、街道按村在银行开设账户,一村一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村集体资金和收入3日内应上交代理中心或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代理中心对各村银行存款实行“双印鉴”管理。

实行双向监控,只有代理中心、村集体双方印鉴齐全,银行方可办理兑付手续,确保代理资金安全,保持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村级集体账务代理指导办法

第九条  区县统一印制收款、支款单据,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并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收款、支款单据存根由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核存档。

第十一条  加强对二联单、白条入账行为的审核监督,凡村经济事项均应取得正规发票。要及时发现查处虚开发票冒领资金现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级集体资产代理指导办法

第十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集体资产委托镇、街道“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管理,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

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账,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在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五)按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村民有权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集体负责人要在10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接受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村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镇、街道组织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每年12 月份开展一次村级财务清查工作。全面清查核实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源性资产等,并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登记备案制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登记、审核、造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定后进行公开,村资产管理员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并报镇、街道代理中心备案。各镇、街道代理中心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登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月报制度。每月月底前由村资产管理员填写村级资产变更明细,做到与实际相符。经村集体负责人、镇、街道驻村指导员(包村干部)和代理会计签字后报代理中心存档。

村级档案代理指导办法

第六条  由村委会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村级档案委托代理协议,将涉及村级账务、资金、资产、公章、民主决策、经济合同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档案材料委托镇(街道)集中代理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提升农村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八条  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类及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村级公章代理指导办法

第六条  村公章统一存放在镇、街道公章专用橱内,要对公章存放专用橱以及盖章过程实行24小时全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  需加盖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村公章管理员处领取并填写《村级公章使用情况签批单》(以下简称《签批单》),写明事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携带村级公章外出,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携带外出的,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报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镇、街道工作人员与村公章管理员相互监督、共同携带。外出用章情况,要在返回后3日内做好登记备案。

 

 

 

 

 

 

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节选)

淄政发〔2013〕46号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村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5.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6.内部管理情况;

7.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

8.被审计对象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2.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6.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7.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8.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建设项目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6.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7.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上级划拨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2.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4.粮食直补等资金补贴的发放情况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6.其他需要进行的审计事项和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居审计结果作为村居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管理、监督、教育的重要依据。

 

 

桓台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节 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归村集体全体成员共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水工程、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水面、水资源、宅基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坚持“五权”不变和民主自愿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代为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冻结、没收、平调或用农村集体资产提供担保。

第十条  村设立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登记,应收应付、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和收集上报农户土地流转信息等其他“三资”管理业务。报账员应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成员、非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担任。

第十一条  实行村报账员例会制度。由镇经管站定期召开村报账员会议,组织学习上级文件、专业知识,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经验,集中处理热点、难点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理记账、代管账单,资金使用按程序逐级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当地金融部门以村为单位设立代管资金专户代管各村集体资金,不准多头开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收取严禁村集体或个人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资金支取实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双印鉴管理。

第十四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代管资金明细账,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各村代管资金的日常存、取业务,定期与银行、村报账员对账。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村集体现金一律由村报账员负责收取,并于当日交到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出纳人员一同存入银行专户。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村,可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确定送存时间。收到银行进账单后,村报账员要先登记现金日记账,月底报账时将收据和银行对账单及本月其他单据一并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会计人员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

第十六条  村级支出的申报审批

1、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各村按规定领用备用金,用于保证村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备用金数额一般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村庄规模较大、集体经济收支较大的村,由镇政府视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备用金每月报账时补充一次。

2、村集体大额用款须申请审核。一次性使用资金超过备用金时,由村报账员填写《村级用款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后,从其委托代理资金中及时拨付。

3、村集体开支按权限审批。同一事项,一次性开支在大额开支限额以下的,由村“两委”研究后,管区主任审核,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开支在大额开支限额以上的,由村“两委”研究,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并签字,经管区主任审核后同时提交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会议纪要,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村大额开支限额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财务状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公务招待费,报刊征订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村干部工资、误工补助、福利津贴、交通通信费、办公费等支出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开支实行多方签报程序。村集体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由经手人签字,经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实行定期核对制度。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每月记账完毕后,定期将各村委托资金账户与银行专户、各村报账员资金日记账进行核对,看余额是否相符。相符的,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报账员两方加盖印章后存档和公开。若不相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如有错误,加以改正。

第十九条  实行村级重要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村级重要项目招标投标要在镇村有关人员监督指导下,按照同步公开原则组织实施。

1、村级重要项目招标投标范围:

①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种养殖水面、“四荒”地以及机动地等农村土地的发包和出租。

②标的在1万元以上村集体所有的厂(场)房、场地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租赁、出售。

③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村级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项目。

④动用集体资金1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采购。

⑤定点文印、车辆维修。

⑥其他应进行招投标的村级重要项目。

2、招投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③单一来源采购。

④询价。

⑤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要对各类村集体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要对各类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折旧制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购建农村集体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制定购建项目投资预算方案。

2、将预算方案提交村两委成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

3、将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提出的意见,对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并通过。

4、将通过的预算方案,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5、预算方案经镇经管站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1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村级重要项目招标办公室实行统一招标。

6、招标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代表、村干部、人大代表及县、镇有关人员组成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竞标过程进行全方位听证和监督。

7、资产购置、新建完成后要进行项目决算。决算报告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镇政府审计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8、村集体要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置集体资产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1、村民委员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2、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听证。

3、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将讨论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5、如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6、村民委员会按评估结论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招投标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

7、村集体要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对村级债权债务状况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做好应收款项的资金回笼工作。对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对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认真清查确认,采取清理往来、盘活集体资产、整顿高息借贷、剥离企业债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化解,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所有新签订的合同必须经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将复印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审计监管。

1、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年审监督,镇政府每年对村级财务情况全面审计一次,年初制定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审计结果要公示。要把“三资”的管理与经营作为农村经济重点内容,结合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经营与处置,基础工程设施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

2、按时完成村级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每次村“两委”换届工作前由各镇政府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审计结果。

3、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和资产等问题的,要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资产资源的变动(新建、处置、发包等)、转移支付、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国家其他补贴农民及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财务公开的形式: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同时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3、财务公开的时间:村民委员会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初前15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等情况;每年年终要将全年“三资”经营活动内容进行全面公布。对于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每月的财务公开表由镇村级“三资”代理中心统一打印后,加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镇代理中主任、代理会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报账员签字后张贴。其他财务公开按规定经民主程序后,由村委会及时公开。

第四十八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以下资料存档:所有村级收支、账目、报表、合同、台账等原始资料;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像片、影印资料。禁止村级任何个人保管村集体的以上资料。

 

 

 

桓台县农村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节 选)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追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报账员管理现金或经办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如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集体大额举债、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出租等,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

(六)违反规定开支村级接待费的;

(七)违规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的;

(八)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九)村级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

(十)不接受上级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对上级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一)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财务人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村报账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现金“坐支”,白条抵库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当月不及时入账的;

(六)违规填开票据或财务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七)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八)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离任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的主要责任;涉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其他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影响财务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赔偿损失,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上追究办法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建议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组织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包括称职)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桓台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

(节 选)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镇纪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共事务;

(四)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协助镇纪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有权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与履行职责有关事项开展询问质询,有权要求村“两委”及其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村级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对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损害村集体利益或村民利益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二)积极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协助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

(三)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问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林木、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向镇纪委报告1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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